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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取消 40餘萬購房款引出一場官司

  新報訊【記者 張傢民】在房屋交易過程中,買方和賣方因故取消瞭交易。賣房者稱,買主讓他將購房款匯到本案被告徐某賬戶內。但後來徐某稱,賣房者打入其賬戶的是借款,而不是購房款。雙方因此鬧上瞭法庭。日前,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徐某為不當得利,並判令其返還原告40餘萬元人民幣。

  原告彭某訴稱,2011年,他與段某簽訂瞭房屋買賣合同,將自己名下的房屋出售給段某,並收取瞭房款。後來,雙方協商解除瞭買賣屏東滿洲房貸合同。在段某的授意下,他將所收取的房款打入到徐某等人的賬戶內,但徐某等人並未將此款轉交給段某。彭某認為,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不當得利,故起訴要求徐某返還不當得利。

  被告徐某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他表示,實際上原告是因為經營需要,通過朋友找他借款,並約定20個月還清。但是在本金歸還到40萬元的時候,原告有意拖欠,不想還錢瞭。最後雙方解除瞭借貸關系,所以被告不構成不當得利。

  法院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雙方對原告向被告匯款的事實和金額共同確認。雙方爭議的焦點為被告取得匯款款項是否存有合法根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被告抗辯"收取匯款的合法根據系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其依法應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借條、欠條、收條等任何形式的債權憑證,其雖然提供證人證言以證明雙方借貸關系存在,但根據相關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被告提供的證人中有兩位未能出庭作證,故對二人的證言不予認定。另外一名證人雖證實原告向被告借款,但其陳述的借款利息與被告自述不一致。

  法院認為,被告抗辯"債權憑證在原告償清借款後予以返還",該抗辯雖具有一定合理性,但甄別借款事實是否發生,還要結合借款金額大小、款項是否交付、貸款人經濟能力,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習慣等因素予以判斷。本案中,被告主張的借款金額高達40餘萬元,並主張系以現金的方式給付原告的。該交易行為不符合一般人采用的通常交易習慣。綜合各方面因素,被告主張與原告存在借貸關系的事實證據不足,法院難以認定。

  據悉,被告方不服一審判決,已經提出上訴。



新聞來源http://tj民間信用貸款借款缺錢急用哪裡汽車貸款.house.sina.com.cn/news/2014-01-21/084525872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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